无锡考特威星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无锡考特威星机械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214执2418号
申请人:***,男,1971年1月27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新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无锡考特威星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硕放街道中通东路86号。
法定代表人:黄晋,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无锡考特威星机械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一案中,于2017年11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无锡考特威星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1455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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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