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582民初1129号
原告邢台市鲁艺装饰有限公司,地址邢台市。
组织机构代码66774042。
法定代表人卫志茹,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重庆力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汇通尚都小区项目部。
地址沙河市。
负责人苏平,该项目部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张社平,男,该项目部技术负责人。
原告邢台市鲁艺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力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汇通尚都小区项目部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邢台市鲁艺装饰有限公司诉称,2015年5月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劳务承包合同,被告将位于沙河市汇通尚都小区3号、6号楼的外墙保温分项工程包工包料发包给原告。合同对承包内容、单价、双方责任等事项进行了约定。经验收,2015年12月25日被告负责人苏平向原告外墙保温班组签名确认了“工资结算表”,结算表显示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工资454391元。此后,原告经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托。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原告工程款454391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被告重庆力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汇通尚都小区项目部对外代表施工单位,但是不具有民事法律行为能力。且该项目部不是法人,也未领取营业执照,因此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故原告起诉被告不适格,依法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邢台市鲁艺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宋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