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冀0582行审40号
申请人沙河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曾社斌,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重庆力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沙河市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环保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申请人于2015年9月30日,因被申请人重庆力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夜间擅自在市区搞建筑施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的规定,作出**罚字(2015)SQ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重庆力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罚款玖仟玖佰元整,该处罚决定书已于2015年9月30日向被申请人送达并生效。
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罚字(2015)SQ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违法行为认定的事实和依据,以及法律程序等方面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在2016年4月14日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沙河市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罚字(2015)SQ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刘永信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高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