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582执194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力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
法定代表人:苏东。
被执行人:河北骏威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重庆力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骏威工贸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冀0582民初245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4698078元及利息1469808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14698078元及利息1469808元。本案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其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对其作出了纳入失信名单决定、限制高消费令;经对被执行人财产查询,发现其房产一套,已查封。其余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传票传唤,被执行人未按时如期到法院;经对被执行人走访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对申请执行人书面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曾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