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方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昱展展览策划服务有限公司与山东方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25720号
原告:上海昱展展览策划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民雷路XXX号H座037室。
法定代表人:蔡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春阳,女。
被告:山东方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
法定代表人:胡庆波。
原告上海昱展展览策划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方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上海昱展展览策划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昱展展览策划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昱展展览策划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孟筱晖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宋方方
书 记 员 宋方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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