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方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方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91执保1235号
申请人:**,男,1965年0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淄川区(文书邮寄地址:文昌湖区管委会112室)。
被申请人:山东方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青龙山路9009号仪器仪表产业加速器12号厂房C区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L7NQJ32。
法定代表人:胡庆波。
申请人**根据已经生效的淄高新劳人仲案字{2022}第457号仲裁裁决书于2022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方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20000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申请人申请对其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保全措施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网络资金2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洁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