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91执5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被执行人:山东方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L7NQJ32,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青龙山路90009号仪器仪表产业加速12号厂房C区三层。
法定代表人:胡庆波,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淄高新劳人仲案字(2021)第503号仲裁裁决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山东方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即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山东方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方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及其它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应当履行义务的存款(冻结、划拨存款数额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
二、若银行存款数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山东方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
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鸿飞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翟保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