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方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方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91民初102号
原告:**,男,1988年10月25日,汉族,住淄博市淄川区。
被告:山东方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山东方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尹 兵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宋乃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