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15837号之一
原告:***,男,1974年9月2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丹丹,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红箭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科工路869号第4幢第1层。
法定代表人:沈菊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杰,上海火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上海红箭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越峰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许思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