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红箭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与上海红箭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15837号之一
原告:***,男,1974年9月2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丹丹,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红箭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科工路869号第4幢第1层。
法定代表人:沈菊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杰,上海火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上海红箭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越峰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许思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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