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15837号
原告:***,男,1974年9月2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丹丹,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红箭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科工路869号第4幢第1层。
法定代表人:沈菊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杰,上海火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上海红箭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越峰独任审理。
审判员 李越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许思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