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红箭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红箭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大唐环境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6063号
原告:上海红箭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科工路869号第4幢第1层。
法定代表人:沈菊芳。
被告:大唐环境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120号。
法定代表人:金耀华。
原告上海红箭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唐环境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上海红箭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上海红箭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红箭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常晓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沙中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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