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工脚手架有限公司

重庆建工脚手架有限公司与重庆拓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上善置地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8民初15940号之一 原告:重庆建工脚手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拓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政府办公楼第七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重庆上善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镇同熙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重庆建工脚手架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拓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上善置地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建工脚手架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3日作出撤诉申请,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建工脚手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建工脚手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20元,由原告重庆建工脚手架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