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执9070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建工脚手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450417436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社棠工业园甘肃建投总部经济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500224890903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重庆建工脚手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0104民初51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甘肃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甘肃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158689.43元(执行费13848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1158689.43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履行利息暂计算至本裁定之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丁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