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工脚手架有限公司

重庆建工脚手架有限公司与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2民初11561号
原告:重庆建工脚手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袁家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450417436E。
法定代表人:曾宪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谷县。
被告: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井湾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183853582A。
法定代表人:唐德文。
原告重庆建工脚手架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建工脚手架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建工脚手架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建工脚手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20元减半收取1710元,由原告重庆建工脚手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