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23091号
原告:**(上海)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东陆路1976号1层F室。
法定代表人:GERHARDSEBASTIANPETZOLD,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华新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一二八纪念路968号1205-A181室。
原告**(上海)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华新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上海)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8.18元,减半收取计79.09元,由**(上海)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俞 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