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81民初6865号
原告:龙口通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东江街道崖头村(送达地址山东省龙口市港城大道6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177209924X8。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平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樱前街7879号(送达地址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健康东街世界之窗商务大厦2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60966019E。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潍允(潍坊高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龙口通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龙口通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口通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口通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99元,减半收取计1300元,由原告龙口通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 冬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