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2民初10496号
原告:***,男,198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固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第三人: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樱前街787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第三人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原告赔偿医疗费46982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1600元、残疾赔偿金6865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900元、护理费8671元、误工费26015元、被扶养人生活费51946元、被赡养人生活费22912元,共计233282元;2.第三人指派***负责西北片区工作,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和第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第三人在固原市片区设立了工程机械售后特约维修服务站,委托原告工程机械维修部承揽其在该片区工程机械售后服务,被告系第三人驻兰州办事处负责人,主管西北片区工程机械售后服务。2020年6月19日,被告在微信上给原告发来了中卫市何姓用户“**”工程车发动机卸荷阀排油故障修理项目,并附四张故障图片,鉴于此客户在距固原市200公里外的中卫市,加之那几天阴雨绵绵,原告不愿跨市从事售后服务。6月22日,被告又给原告发来了空压机和缸垫等修理配件,再三催促原告开车前往中卫市给第三人客户维修发动机,6月26日11时许,原告冒雨开车给第三人客户维修机器,因下雨路滑,原告工具车行驶途中与前车发生追尾,造成原告双腿严重损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原告第一时间将事故报告给被告,其嘱咐原告在医院养好伤,并安排中卫市特约维修站工作人员,给何姓用户“**”工程车修理了发动机卸荷阀排油故障。原告经医院救治出院,医生诊断为“右股骨腓骨骨折、右三踝骨折、右踝关节脱位、左腓骨骨折、头胸腹闭合损失等。”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丧失劳动能力10%”。被告再三催促原告到中卫市售后服务,属于定作人在指示上过失,再加之第三人没有对原告进行过培训,也存在着明显的选任过错,故诉至法院。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与原告不存在任何劳务关系,其经常居住地及户籍所在地均为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要求将案件移送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侵权地在固原市,被告经常居住地及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被告住所地和侵权地均不在本院所辖区域内,故本院不具有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程 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