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东辰建筑机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东辰建筑机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6民初16756号
原告:重庆东辰建筑机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石碾盘**附**17-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688777079。
法定代表人:唐涛,重庆稳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光学,男,重庆东辰建筑机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敏,男,重庆东辰建筑机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男,1971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原告重庆东辰建筑机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东辰建筑机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不服渝沙劳人仲案字[2020]第805号仲裁裁决,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起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要求判决原告不支付被告护理费1040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改为27420元。
经审查,被告***因不服渝沙劳人仲案字[2020]第805号仲裁裁决,已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了诉讼,案号为(2020)渝0106民初16347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东辰建筑机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之间的劳动争议经仲裁委员会审理后作出渝沙劳人仲案字[2020]第805号仲裁裁决书,双方均不服该裁决书先后向本院提出诉讼,仲裁裁决因当事人起诉而不发生法律效力,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理,由于被告***起诉在先,故应将本案并入(2020)渝0106民初16347号案件中一并审理,本案终结审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2020)渝0106民初16756号案并入(2020)渝0106民初16347号案审理;
二、终结(2020)渝0106民初16756号诉讼。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原告重庆东辰建筑机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经预交,本院不予退还。
审判员  胡敏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朱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