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云01民终2279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重庆东辰建筑机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重庆东辰建筑机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6)云0103民初72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重庆东辰建筑机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曾就相同的案件向呈贡区人民法院起诉,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管辖异议,呈贡区人民法院驳回管辖异议申请,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案件由盘龙区人民法院管辖。后因上诉人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按撤诉处理。现上诉人向盘龙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认为没有管辖权,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认为本次起诉的主体、诉讼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与第一次起诉相同。因此,本案应当按照上述裁定确认的盘龙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法院立案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上诉人基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因工程项目所在地不在一审法院管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一审裁定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施苏萍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武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