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夏洛朗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有、***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24民初1607号
原告:**有,女,197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芳榕,福建义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08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
被告:林宁雄,男,1963年04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
被告:福建省夏洛朗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2MA33CPQJXF,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城厢镇始通村丰口103号。
法定代表人:刘莹芸,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宁雄,男,1963年04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
被告:武平县大禾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82400412019XA,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大禾镇大禾村。
法定代表人:邱瑞生,职务: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雪鸣,男,1979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平县。
原告**有与被告***、林宁雄、福建省夏洛朗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平县大禾镇人民政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立案。原告**有于2022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有以其已与***、林宁雄、福建省夏洛朗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平县大禾镇人民政府达成庭外和解,并一次性已付清赔偿款,已无诉讼必要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有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林宁雄、福建省夏洛朗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审判员  兰利华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家发
附注:
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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