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夏洛朗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连城县连发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福建省***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825民初1315号 原告:连城县连发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连城县莲峰镇莲中北路1号莲花花园1号楼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5751363881H。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武平县城厢镇始通村丰口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2MA33CPQJXF。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连城县连发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发公司”)与被告福建省***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连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连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特公司立即支付连发公司剩余投标保证金50000元,并支付以该款为基数从2022年4月19日(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7%计算的利息。二、本案案件受理费由***特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9月1日,连发公司就连城县城区片区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及连城县城镇供、排水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连宁路管网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案涉工程项目),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福建恒茂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公开招标,并发出《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专用本(2017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招标文件》)。其中,《招标文件》主要载明:第1章招标公告:招标人为连城县连发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招标项目为连城县城区片区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及连城县城镇供、排水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连宁路管网改造工程,招标控制价为17576430元,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时间为电子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投标保证金提交的金额为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1年9月23日8:00前通过**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第2章投标须知第1节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3款: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的雷同认定及处理,按闽建筑〔2018〕29号及***〔2019〕4号文规定执行。第2节投标须知第18.3条: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3)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投标须知第20.6款规定的雷同情形之一……第20.6条: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下列情形,视为投标文件雷同:(1)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计算机的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均相同的,开标现场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除外。(2)不同投标人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记录的计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信息有一条及以上相同,或者记录的硬件信息中存在一条及以上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如有)、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均相同的(招标控制价的XML格式文件或计价软件版成果文件发布之前的软硬件信息相同的除外),或者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除外)编制时的计算机硬件信息中存在一条及以上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如有)、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均相同的。(3)不同投标人的技术文件经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查重分析,内容异常一致或者实质性相同的。2021年5月8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出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年度投标保证金收讫证明》(编号:岩年度-2021-0087),载明***特公司于2021年5月6日将投标保证金30万元缴存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统一设立的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2021年9月22日,***特公司向连发公司递交《投标函》,其中载明:1.愿意以人民币15943420元的投标总报价投标案涉工程项目;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35万元;……5.我***在本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没有参与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等内容。2021年9月23日,经评标委员会及**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评审判定,***特公司投标文件存在计价软件加密信息加密序列号雷同;计算机硬件信息,网卡MAC地址(如有)CPU序列号、硬盘序列号雷同。2021年9月26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连城县城区片区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及连城县城镇供、排水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连宁路管网改造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暨中标结果公示)》,其中载明***特公司存在投标文件雷同情况:计价软件加密信息加密序列号雷同;计算机硬件信息,网卡MAC地址(如有)CPU序列号、硬盘序列号雷同。2021年11月17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将***特公司已支付的案涉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30万元转入连发公司账户。连发公司认为,连发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就案涉工程项目公开招标并发出《招标文件》,***特公司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参与投标,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招标文件》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根据上述《招标文件》相关约定,***特公司的投标文件存在雷同情况,其投标保证金应当不予退还。因参与案涉工程项目投标活动,投标人均应当提交投标保证金35万元,同时***特公司在《投标函》中载明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35万元,故连发公司有权不予退还***特公司投标保证金35万元。由于***特公司在案涉工程项目投标活动中仅提交了年度投标保证金30万元,尚有5万元实际未提交。综上,***特公司理应向连发公司支付剩余投标保证金5万元及利息。为此,连发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特公司辩称,一、连发公司无权向***特公司要求支付投标保证金。根据**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布的《连城县城区片区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及连城县城镇供、排水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连宁路管网改造工程招标公告》中招标文件第2**1节投标须知前附表20.18.2.1①“现金形式: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从投标人所在地银行的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以电汇或银行转账的形式,汇到招标文件指定的投标保证金账户”的规定,投标保证金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特公司履行支付的对象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二、***特公司属于使用年度投标保证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无须补足本案投标保证金。根据招标文件第2**1节投标须知前附表20.18.2.1⑥规定:年度投标保证金形式(适用于已实行年度投标保证金制度的地区):投标过程出现缴交的年度投标保证金金额低于单项工程项目的投标保证金金额的情况时,不足部分视为已缴交,无须补足。三、在招投标过程中的投标保证金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出具的,以一定金额表示的投标责任担保。其实质是为了避免因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随意撤回、撤销投标或中标后不能提交履约保证金和签署合同等行为而给招标人造成损失。根据规定,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的情形仅有三种:1.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2.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1)根据投标人按规定签订合同或按规定接受对错误的修正;(2)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未提交履约保证金。3.投标人采用不正当的手段骗取中标。然而,***特公司没上述情节。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然而,招标人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挂网公布的招标文件没有使用标准文本的全文,不能阅见投标须知通用本,其主张通用本中18.3条款和20.6条款因未在文件中进行公示,对***特公司不产生效力。五、***特公司在本案中不存在串通投标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2条、第53条规定了禁止投标规定了禁止串通投标。《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39条规定了属于串通投标行为和视同串通投标行为,但对于编制文件计算机硬件信息相同、计价软件加密锁信息相同法律法规均没有规定视同串通投标行为。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闽建筑(2018)29号文件《关于施工招标项目电子投标文件雷同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把计算机硬件信息相同作为投标文件雷同的认定标准,明显对法律规定作出了扩大解释,该文件仅为一个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规定不相符。串通投标行为主观构成为故意。本案中,***特公司与其他涉案公司之间没有业务联系,不存在串通投标的故意。六、本案中连发公司不存在实际损失,也未提供关于损失的证明材料,亦无权要求保证是用于补偿实际损失。七、本案中连发公司与***特公司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规问题属于行业主管部门处理,连发公司并非行政机关,无权行使没收资金的行政权力。综上,***特公司认为,连发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贵院依法驳回连发公司对***特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21年9月1日,连发公司就连城县城区片区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及连城县城镇供、排水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连宁路管网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案涉工程项目),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福建恒茂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公开招标,并发出《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专用本(2017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招标文件》)。该《招标文件》主要载明:第1章招标公告:招标人为连发公司,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为福建恒茂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招标项目名称为连城县城区片区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及连城县城镇供、排水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连宁路管网改造工程,路面破除修复742.65m(两侧),铺设污水管道1039米,雨水管道1445米,工程类别为市政工程,招标类别为施工总承包,招标控制价为17576430元,招标保证金为叁拾伍万元整,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时间为电子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投标保证金提交的金额为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1年9月23日8:00前通过**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名称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投标监督机构名称为连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名称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2章投标须知第1节投标须知前附表18.1/18.2.1条投标保证金为350000元,投标保证金形式包括现金形式、银行保函形式或年度投标保证金形式(投标过程出现缴交年度投标保证金低于单项工程项目的投标保证金金额的情况时,不足部分视为已缴交,无须补足),投标人存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的,招标人应当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34.2条的第23点: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的雷同认定及处理,按闽建筑〔2018〕29号及***〔2019〕4号文规定执行。第2节投标须知:“投标须知”内容见《通用本》第18.3条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3)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投标须知20.6款规定的雷同情形之一;(4)……。20.6条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下列情形,视为投标文件雷同:(1)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计算机的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均相同的,开标现场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除外。(2)不同投标人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记录的计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信息有一条及以上相同,或者记录的硬件信息中存在一条及以上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如有)、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均相同的(招标控制价的XML格式文件或计价软件版成果文件发布之前的软硬件信息相同的除外),或者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除外)编制时的计算机硬件信息中存在一条及以上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如有)、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均相同的。(3)不同投标人的技术文件经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查重分析,内容异常一致或者实质性相同的。25.3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3)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4)否决投标的情况说明;(5)评标标准、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6)经评审的价格及投标人排序情况一览表;(7)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1项规定)和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8)澄清、说明、补正事项;(9)投标文件雷同情况。 2021年5月8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出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年度投标保证金收讫证明》(编号:岩年度-2021-0087),载明***特公司于2021年5月6日将投标保证金300000元缴存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统一设立的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2021年9月22日,***特公司向连发公司递交《投标函》,其中载明: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案涉工程项目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15943420元的投标总报价投标案涉工程项目;2、……;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叁拾伍万元(¥350000元);4、……;5.我***在本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没有参与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2021年9月23日,连发公司对案涉工程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同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出具了《评标报告》,《评标报告》评定,***特公司与案外人福建省森融建设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的投标文件中软硬件信息雷同即计价软件加密信息加密序列号雷同;计算机硬件信息,网卡MAC地址(如有)CPU序列号、硬盘序列号雷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同时出具了《连城县城区片区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及连城县城镇供、排水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连宁路管网改造工程软硬件信息雷同分析报告》,显示***特公司与案外人福建航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的计件软件加密锁信息加密锁序列号均为9733c801000702072c64001700420020;网卡MAC地址(如有)CPU序列号、硬盘序列号为18-31-BF-08-35-3D@BFEBFBFF000906E9@2020202057202d44435736433159505032485239,4141303030303030303030303030303030353836。2021年9月26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连城县城区片区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及连城县城镇供、排水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连宁路管网改造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暨中标结果公示)》,其中第四条投标文件雷同情况,***特公司与案外人福建航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的投标文件中软硬件信息雷同即计价软件加密信息加密序列号雷同;计算机硬件信息,网卡MAC地址(如有)CPU序列号、硬盘序列号雷同。2021年11月17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将***特公司已支付的案涉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300000元转入连发公司账户。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是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建方案的通知》(龙政办〔2015〕180号),整合政府采购、工程建设招投标、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交易等交易机构的交易职能后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承担**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公共资源项目进场交易工作。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闽建筑〔2018〕29号《关于施工招标项目电子投标文件雷同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规定: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视为电子投标文件雷同: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除外)编制时的计算机硬件信息中存在一条及以上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如有)、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均相同的,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情形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投标文件雷同涉嫌围标串标行为查处工作的通知》(***〔2019〕4号)规定: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根据上述校验情况自动生成雷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评标委员会评审。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存在雷同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否决其投标,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还应当将各投标人的计算机硬件信息、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的软硬件信息及校验情况,实时推送至省行政监督平台。连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1]162号)《连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曝光2起招投标信息雷同的通报》,通报认定***特公司与案外人福建航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的工作人员直接下载福建森融建设有限公司提供的招标预算控制价文件并进行投标报价编制,导致发生编制文件计算机硬件信息相同、计价软件加密锁信息相同,系工作人员对业务不熟悉、贪图便利等所导致,虽不认定为围标串标行为,但对行为予以曝光。 本院认为,连发公司为涉案工程项目发出《招标文件》,***特公司就连发公司的上述招标工程进行投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连发公司与***特公司均应按《招标文件》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特公司辩解认为《招标文件》中通用本中20.6条款因未在文件中进行公示,对***特公司不产生效力的意见。“通用本”即意味已经进行公示,***特公司的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根据《招标文件》及***特公司向连发公司递交的《投标函》等,可以确定本案涉案工程的投标保证金为350000元。***特公司辩解认为其属于使用年度投标保证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无须补足本案投标保证金,本案涉案工程投标保证金为300000元,连发公司无权向***特公司要求支付投标保证金的意见。因***特公司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缴存的投标保证金为年度投标保证金,虽年度投标保证金缴存300000元,无须补足投标保证金,但该情形属具有参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并不代表本案涉案工程投标保证金为300000元,故***特公司的该项辩解意见也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至于连发公司可否向***特公司要求支付投标保证金,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是负责承担**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公共资源项目进场交易工作的公司,虽***特公司的投标保证金是存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账户,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已经将***特公司已经支付的300000元投标保证金转入连发公司账户,***特公司的《投标函》也是向连发公司提交,故***特公司认为投标保证金履行支付的对象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并非连发公司,连发公司无权向***特公司要求支付投标保证金的意见,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投标须知第20.6款规定的雷同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该规定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规定,参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闽建筑[2018]29号《关于施工招标项目电子投标文件雷同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视为电子投标文件雷同:……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除外)编制时的计算机硬件信息中存在一条及以上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如有)、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均相同的,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情形”的规定,***特公司为投标涉案项目所递交的文件经**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抽取的评标专家组及电子交易平台查重分析均判定为“编制计算机硬件信息(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硬盘序列号)”与其他投标***航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相同,该情形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情形,也符合《招标文件》中20.6款“投标文件雷同”的情形(2)的描述内容,依照《招标文件》的约定,连发公司可以将***特公司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故连发公司主张***特公司支付未缴付投标保证金50000元,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特公司辩称不存在串标行为及连发公司没有实际损失意见,因串通投标的行为客观扰乱了正常的招投标秩序,妨碍了竞争机制应有功能的充分发挥,破坏了建设市场的正常管理和诚信环境,导致招标人客观合理的交易机会损失,即连发公司获取特定利益或避免特定损害的可能性降低或丧失,故收取投标保证金有其合理性,***特公司的辩解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福建省***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连城县连发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保证金50000元,并支付从2022年4月19日起至付清时止按年利率3.7%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福建省***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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