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城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沪安电缆(无锡)有限公司、江苏城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82财保8号
申请人:上海沪安电缆(无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工业C区曙光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MA1HLUND3N。
法定代表人:缪勤中,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城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新胥路21号智慧创意产业园10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MA205LNB1J。
法定代表人:李怡静。
被申请人:张正芳,男,1979年2月24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申请人上海沪安电缆(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安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城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越公司)、张正芳合计价值58.5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以其公司自有资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沪安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城越公司(含其公司下属分支机构)、张正芳的银行存款合计58.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含城越公司、张正芳对外享有的债权)。
案件申请费3445元,由沪安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钱文卿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蒋 晨
书 记 员 吴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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