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82民初1037号
原告:上海沪安电缆(无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工业C***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MA1HLUND3N。
法定代表人:**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锦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立强,江苏锦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城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新胥路21号智慧创意产业园10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MA205LNB1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9年2月24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原告上海沪安电缆(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安公司)与被告江苏城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越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立案,原告沪安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沪安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沪安电缆(无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759元,由上海沪安电缆(无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