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茂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茂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华璟坤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783民初8366号 原告:常州茂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汉江西路7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印霄龙、**,江苏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璟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世贸大道沃德中心A幢1601室-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辰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维多利商务中心2幢502室-7。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常州茂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金华璟坤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璟坤公司)、杭州辰坤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辰坤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璟坤公司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377195.24元及自2021年11月5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逾期付款损失至付清为止;2.被告辰坤公司对被告璟坤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先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被告辰坤公司需公告送达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黄叶**独任审判,并于2023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印霄龙、**,被告璟坤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辰坤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9年,原告(乙方)与被告璟坤公司(甲方)就东阳大都会项目栏杆工程(以下简称案涉工程)施工签订《栏杆工程施工合同》1份,双方约定:乙方施工工期为共120(含春节)个日历天,预计开(竣)工日期:2019年11月15日至2020年3月15日,具体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本工程含税暂定总价1780826.18元,其中税金为147040.69元,税率9%,不含税总价1633785.49元。本合同采用闭口综合单价、闭口措施费、暂定总价、工程量按实结算的形式,即闭口综合单价在合同实施期间,除因甲方原因发生的书面设计变更指令情况可调整外,本工程的闭口综合单价不会因任何因素而调整。合同第一部分第6条约定了付款方式:施工完毕并经甲方验收通过,支付至合同(暂定)总价的80%;商品房建设整体项目经过政府主管部门验收、备案合格且工程结算完毕,乙方提交完毕全部竣工资料(符合档案馆编制要求)后,支付至结算款的97%,乙方向甲方提供100%全额发票;结算款的3%将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甲方于保修期满后无息支付与乙方,申请保修金支付时乙方须提供甲方委托的物业公司的认可文件。合同第一部分第9条约定了质保期及质量保修金:质保期两年,自甲方集中向商品房购房人发送的交付通知书中所载交付日期开始起计算,商品房分批交付购房人的,分批计算。保修期届满后,无质量问题,无息退还保修金。 合同签订后,原告实际于2019年10月7开始对案涉工程进行施工。2020年9月30日,被告璟坤公司确认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嗣后,原告与被告璟坤公司签订竣工结算确认书1份,双方一致确认:栏杆工程施工结算金额为1801856.18元。被告璟坤公司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424660.94元。庭审中,被告璟坤公司陈述栏杆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质保期起算时间:集中向商品房购房人发送的交付通知书的时间为2021年6月底。原告已于2021年11月4日向被告璟坤公司足额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另查明,被告辰坤公司系被告璟坤公司的唯一股东。原告于2022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审查后予以准许,于2022年8月23日作出(2022)浙0783民诉前调4444号民事裁定,冻结两被告的银行存款3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为此缴纳保全费2420元。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栏杆工程施工合同、竣工结算确认书、银行转账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以及到庭当事人的***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璟坤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及本案查明事实,施工合同中的质保期将于2023年6月底才届满,即97%工程款中未付款323139.55元的付款条件已成就,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上述款项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3%质保金(54055.69元)待付款条件成就后原告可另行主张。同时,因被告至今拖欠工程款未付,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按一年期LPR从2021年11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辰坤公司作为被告璟坤公司的唯一股东,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璟坤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自身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被告辰坤公司应对被告璟坤公司上述应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原告的该项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辰坤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可对本案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金华璟坤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州茂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23139.55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323139.55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5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杭州辰坤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常州茂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请。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58元,保全费242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9678元,由原告常州茂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10元,被告金华璟坤置业有限公司负担8868元(被告杭州辰坤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缴款账户:户名:东阳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东阳市支行,账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递交上诉状。 审判员黄叶** 二○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