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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德(天津)资产管理咨询合伙企业、***义(天津)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16民初1116号
原告:**,女,1980年8月14日出生,回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谊,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天津)资产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天津市生态城动漫中路482号创智大厦204室-378。
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视宇,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尚义(天津)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天津市生态城动漫中路482号创智大厦203室-401。
执行事务合伙人:天津市云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委派代表:**)。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云知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2号牡丹科技楼五层A503。
法定代表人:*家恩。
第三人:***,男,197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第三人:**,男,197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与被告诉被告***德(天津)资产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尚义(天津)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第三人北京云知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第三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就其与北京云知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另行提起诉讼,该案正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两案存在牵连关系,本案须以***与北京云知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长赵晓红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