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谷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易谷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肥明忠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11民初1225号

原告:**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沙河路337号1-203室J158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6711569384。

被告:合肥**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与环湖大道交口合肥万达文旅新城1幢办2-23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RPY83XG。

原告**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原告**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公告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时间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元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莫警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