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谷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亿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某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6民初52792号
原告:亿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西太湖科技产业园禾香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方皓,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鹏,上海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沙河路337号1-203室J1588。
法定代表人:王鸿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君,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吉尼赛斯电信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9号9层9办公2T01内03室。
法定代表人:乔尔·鲍蒂斯塔·迪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治,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晴,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亿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吉尼赛斯电信软件(北京)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祁昌玲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韩富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