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京02民终42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四达时代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5号院2号楼4层10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四达时代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沙河路337号1-203室J158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四达时代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5民初17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3年4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四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达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四达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公司支付875768.21元;2.依法改判:四达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上限不超过欠款总金额875768.21元的5%。3.判决**公司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对欠款金额计算有误。四达公司与**公司自2016年签订《框架协议》建立合作关系以来,陆续签订了十余份订单,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订单的履行地点多分布在不同的国家,每个订单的付款条款、验收条款、质保条款等也多不相同,正是存在这些客观因素,才导致四达公司和**公司各自统计的欠款金额存在差异,四达公司经统计,北京华非瑞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非瑞克公司)对**公司欠款232789.81元,四达公司对**公司欠款642978.4元,四达公司和华非瑞克公司合计对**公司欠款875768.21元,一审法院认定的欠款金额有误。二、违约金计算偏高。**公司签订的《框架协议》及订单,均无一例外地明确约定了**公司提供发票是四达公司付款的前提条件,而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公司向四达公司提供了发票,在**公司未履行先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四达公司不应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即使要求四达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考虑到**公司未履行提供发票的先合同义务,且**公司起诉前没有向四达公司进行催款情况,四达公司认为违约金起算时间应以**公司起诉之日起计算较为公平公正,且违约金总额不应超过欠款总金额875768.21元人民币的5%。四达公司从未否认过欠款,在此期间双方一直在对账,四达公司从未有恶意拖欠合同款的行为,也没有逃避付款的行为,**公司申请保全的行为已进一步加剧四达公司经营困难,不利于欠款纠纷的解决,不同意承担保全费和案件受理费。
**公司辩称,一、关于欠款金额,**公司提交了所有订单,一审中四达公司对订单均予以认可;后续**公司又提供了全部的收款记录,订单总额减去收款金额就是欠款金额,欠款金额就是**公司一审主张的欠款金额。二、根据2016年7月12日最初签订的《北京华非瑞克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泛非呼叫中心采购框架协议》和后续的一系列协议都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即违约总金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5%,一审法院以框架总额的5%为上限并无不妥。三、开具发票仅为附随义务,**公司已经明确表示随时可以为四达公司开具相应发票,未开具发票不能作为四达公司不支付货款的抗辩理由。四、诉讼费由败诉方负担,四达公司不能以经营困难、不利于欠款纠纷解决为由拒绝支付诉讼费、保全费。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四达公司支付拖欠合同款903982.23元;2.判令四达公司支付(以1403982.23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8日起,按照日利息0.1%计算至2020年10月30日:以1203982.23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31日起,按照日利息0.1%计算至2021年2月4日;以903982.23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5日起,按照日利息0.1%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截至2022年6月16日,暂算为597175.1861元)以上违约金暂计为844731.81元;3.判令四达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1794元,律师费45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7月12日,乙方**公司与甲方华非瑞克公司签订《北京华非瑞克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泛非呼叫中心采购框架协议》约定:鉴于:“四达时代集团”(包括集团母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及关联公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公司:北京四达时代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非瑞克科技有限公司、好讯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四达时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作为招标方,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作为竞标方;招标方确定乙方为主选供应商,并选用北京华非瑞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方签订本框架协议,乙方同意与甲方签署本框架协议,内容如下:一、协议适用当事人、协议组成部分及优先解释顺序:1.1甲乙双方同意:根据招标方《2016年泛非区域呼叫中心项目招标文件》(标的编号:STAR2016-09)及乙方投标文件,由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之条件向“四达时代集团”(包括集团母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及关联公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公司:北京四达时代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非瑞克科技有限公司、好讯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四达时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提供相关产品,甲方就招标项目及标的直接与乙方签订本协议。一、1.3在本协议确定的协议期限内,甲方与乙方直接签订采购订单,订单作为本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如订单与本协议不一致的地方以订单为准。乙方根据本框架协议、采购订单及招投标文件向甲方履行协议义务。乙方在收到甲方发出的订单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确认。经乙方确认并签返的订单中的各项条款,如价格、交货时间、数量、交货地等应予全面履行。如对订单条款有异议或无法满足,乙方须在签返的订单上书面说明;如无说明,视为乙方完全同意订单条款并能够按照订单要求执行。二、协议期限:本协议有效期自甲方开始下订单至***行究毕本协议项下订单为止。三、协议内容:1.价格和结算方式、有效期:1.1甲方以银行电汇、转账支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结算。1.2甲乙双方约定的合同标的价格以框架协议(STHF-XY-1653)中价格为准,因下单数量和产品类别而造成的不同订单价格,以实际成交的订单进行结算,实际成交价格(含17%增值税价)=框架协议(以下亦简称“协议”)基准价格-肯尼亚AVAYA授权甲方采购价格。1.3甲乙双方之间发生的一切费用以人民币或者外币(仅限:美元、**)结算及支付。1.4框架协议基准价及订单实际成交价均系包含但不限于设备及软件价款、包装、安装、调试、测试、试运行、开通及服务的全部价款、验收、培训、税费(包括但不限于17%增值税)、运输到指定地点的运费和保险费、质保服务、海外各国进口需求的检验证书申请或认证费等,甲方无需另行向乙方支付任何其他费用。2.付款方式、时间及发票的提供。(1)到货款:乙方货物送到甲方指定地点,经甲方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订单总价的30%。乙方应在甲方付款前提供订单全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初验款:自系统在现场搭建完毕并初验合格,双方签订《系统初验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由甲方支付订单总价的45%。(3)终验款:从系统初验合格之日起计算,系统进行6个月的试运行,试运行结束进行终验,在双方签订终验报告后7日内,甲方支付订单总价的20%。(4)尾款:从系统终验合格之日起计算,系统安全运行满1年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的5%的尾款。(5)扣除价款(见时件AVAYA报公单):乙方同意在肯尼亚系统正式投入使用之前,将甲方因采购应急AVAYA授权而发生的所有费用,从本合同金额中进行扣减。扣减金额以AVAYA授权报单为准,扣除方式为:A.乙方完成第一个实施的区域中心后,甲方在应付款中减去50%扣除款后支付乙方;B、乙方完成第二个实施的区域中心后,甲方在应付款中减去50%扣除款后支付乙方。如此,通过两个实施的区域中心,甲方扣除所有AVAYA授权总采购额。3.交货期、交货地点、包装、收货以及工期要求3.1交货期:合同或订单正式签定后30日内,并保证竣工后达到招标文件要求的及原厂正常使用的标准,且提供所有相关介质和技术文档。3.2交货地点:甲方指定的国内地点。3.3风险转移货物在运至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并由甲方验收并接受之后,风险和所有权由乙方移转至甲方(但乙方应对因其自身原因和产品潜在问题造成的灭失和损毁负责)。5.交付、检验及索赔5.1在货物抵达甲方指定交货地点后,***双方代表根据装箱单共同清点设备箱数及外包装情况并签署《到货验收单》。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不参加外观验收,则视为放弃此项权利,并应当无条件认可另一方的到货验收单。验收过程中如发现设备缺失,乙方应在7日内负责免费补发或更换。如乙方不能及时更换,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向乙方索赔。验货合格证明仅视为对合同货物表面完好无缺损的证明,验货行为不解除乙方对所提供的合同设备质量所承担的责任,也不影响甲方/最终用户向乙方索赔的权力。6.3乙方应在甲方通知人员前往现场10个工作日内安排符合要求的技术人员前往施工现场。乙方在确定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名单后,应及时将所派人员的履历提交中方确认,建设期间该项目必须配置专职的项目经理和团队。甲方如认为乙方所派人员不能胜任安装工作的,有权提出异议,乙方应当在接到甲方异议后10个工作日内更换成符合合同要求的人员安装调试应在20日内完成。若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工期的延误,甲方不予支付延误期间的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补助、服务费及相关费用),乙方需承担由此造成甲方的误工损失。6.4初验:在设备安装调试完成试运行3日后,由双方派出代表按照合同/合同所列技术规范书或招标文件要求逐条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系统初验报告》。如因乙方原因不能进行初验或检验不合格,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甲方有权选择终止合同,要求退货退款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损失;或选择乙方继续改进直至通过初验,但此期间每日支付甲方合同或订单总价款0.1%作为违约金,并承担相关费用。6.5终验:设备初验合格后试运行满180日,由双方派出代表按照验收标准要求逐条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系统终验报告》。如因乙方原因不能进行终验或检验不合格,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甲方有权选择终止合同,要求退货退款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损失;或选择乙方继续改进直至通过终验,但此期间每日支付甲方合同或订单总价款0.1%作为违约金,并承担相关费用。6.6验收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检验标书所要求的应提供给甲方的系统及装配文档;检验是否完成应对甲方操作和维护人员的技术培训;对于所提供设备的验收包括:根据合同要求进行的现场清点、安装调试、测试及验收、试运行。6.7验收文档:乙方应在验收前向甲方提交本项目每个台站的技术文档,包括但是不限于:已安装的设备清单、操作及维护培训计划(包括培训课程内容和考核评估报告)、系统运行记录或日志文件、所提供设备的硬件及软件操作手册、最终的系统安装的工程图。6.8验收标准:***双方共同确认货物验收标准,此标准符合甲方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及中国、设备使用国标准和行业相关技术标准、生产厂家标准、限际标准(如上述标准要求有不一致,以较严格的为准)。具体验收条款按照招标文件为准。在安装、调测过程中,如发现合同所购产品不能完全满足合同所列技术要求、设备存在质量问题、设备低于上述标准,有权向乙方提出索赔,乙方应在7日内无偿替换、修复、增补相关产品及部件,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和负责发往现场的运费、保费、通关税费等一切相关费用。甲方亦可要求退货退款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7售后保修服务和技术支持7.1乙方为甲方提供自系统终验合格之日起一年的免费维护服务。7.2在保修期内发现产品质量问题,乙方应在甲方发出设备故障通知后10日内予以无偿更换损坏的部件并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更换部件所发生的运费及零件费用等实际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乙方不能及时更换部件,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向乙方索赔。新替换部件的保修期为自替换之日起一年或原质保期(以较晚时间为准)。10.5若甲方不能按合同约定时间及时付款,则每推迟3天付款承担迟付款0.1%的违约金,不足3天按3天计算,违约金总额不超过相应订单总价款的5%。如迟付时间超过30天,乙方有权终止合同,但甲方仍应承担违约金。
2016年10月14日,**公司以《北京华非瑞克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泛非呼叫中心采购框架协议》为主合同与四达公司协商签订了《采购订单》,载明“需方(甲)四达公司,供方(乙)**公司,Region赞比亚,金额合计396689元。(1)付款条件:1)到货款:乙方货物送到甲方指定地点,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订单总价的30%。乙方应在甲方付款前提供订单全额的增值税发票。(2)初验款:自系统在现场搭建完毕并初验合格,双方签订《系统初验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由甲方支付订单总价的45%。(3)终验款:从系统初验合格之日起计算,系统进行六个月的试运行,试运行结束进行终验,在双方签订终验报告后七日内,甲方支付订单总价的20%。(4)尾款:从系统终验合格之日起计算,系统安全运行满一年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的5%的尾款。本订单与主合同不一致的,以本订单为准;本订单未尽事宜,仍适用主合同。”
2016年10月14日,**公司以《北京华非瑞克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泛非呼叫中心采购框架协议》为主合同与华非瑞克公司协商签订了Region分别为法语区、东非、南非、西非的4份《采购订单》,均载明“需方(甲)华非瑞克公司,供方(乙)**公司,(1)付款条件:1)到货款:乙方货物送到甲方指定地点,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订单总价的30%。乙方应在甲方付款前提供订单全额的增值税发票。(2)初验款:自系统在现场搭建完毕并初验合格,双方签订《系统初验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由甲方支付订单总价的45%。(3)终验款:从系统初验合格之日起计算,系统进行六个月的试运行,试运行结束进行终验,在双方签订终验报告后七日内,甲方支付订单总价的20%。(4)尾款:从系统终验合格之日起计算,系统安全运行满一年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的5%的尾款。本订单与主合同不一致的,以本订单为准;本订单未尽事宜,仍适用主合同。”以上四组订单合计金额为4350892.05元。**公司称其2016年10月25日向四达公司递交了上述设备的验收申请,并提交了“四达时代泛非呼叫中心东非项目工程验收申请表”、“四达时代泛非呼叫中心南非项目工程验收申请表”、四达时代泛非呼叫中心尼日利亚项目工程验收申请表(具体清单为西非)”。
2017年10月12日,**公司以《北京华非瑞克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泛非呼叫中心采购框架协议》为主合同与四达公司协商签订了《采购订单》,载明“需方(甲)四达公司,供方(乙)**公司,Region莫桑比克,金额合计550274元。(1)付款条件:1)到货款:乙方货物送到甲方指定地点,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订单总价的30%。乙方应在甲方付款前提供订单全额的增值税发票。(2)初验款:自系统在现场搭建完毕并初验合格,双方签订《系统初验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由甲方支付订单总价的45%。(3)终验款:从系统初验合格之日起计算,系统进行六个月的试运行,试运行结束进行终验,在双方签订终验报告后七日内,甲方支付订单总价的20%。(4)尾款:从系统终验合格之日起计算,系统安全运行满一年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的5%的尾款。本订单与主合同不一致的,以本订单为准;本订单未尽事宜,仍适用主合同。”**公司称其已经向四达公司递交了上述设备的验收申请,并提交了“莫桑比克项目工程验收申请表”。
2017年10月12日,**公司以《北京华非瑞克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泛非呼叫中心采购框架协议》为主合同与华非瑞克公司协商签订了《赞比亚增补模块采购订单》,载明“需方(甲)四达公司,供方(乙)**公司,Region赞比亚增补,金额合计167081元。(1)付款条件:1)到货款:乙方货物送到甲方指定地点,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订单总价的30%。乙方应在甲方付款前提供订单全额的增值税发票。(2)初验款:自系统在现场搭建完毕并初验合格,双方签订《系统初验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由甲方支付订单总价的45%。(3)终验款:从系统初验合格之日起计算,系统进行六个月的试运行,试运行结束进行终验,在双方签订终验报告后七日内,甲方支付订单总价的20%。(4)尾款:从系统终验合格之日起计算,系统安全运行满一年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的5%的尾款。本订单与主合同不一致的,以本订单为准;本订单未尽事宜,仍适用主合同。”**公司称其已经向四达公司递交了上述设备的验收申请,并提交了“赞比亚增补项目工程验收申请表”。
2018年1月29日,甲方华非瑞克公司、乙方四达公司与丙方**公司签订《〈泛非呼叫中心采购框架协议〉补充协议》,约定:鉴于:甲丙双方于2016年7月12日签署了《泛非呼叫中心采购框架协议》(协议编号:STHF-XY-1653,以下简称“框架协议”),框架协议第7.1条约定:丙方为甲方提供自系统终验合格之日起为期一年的免费维护服务。现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签署本补充协议。一、服务主体,甲方将框架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与义务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丙方亦同意此转让。乙方、丙方将依据框架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二、协议内容2.1、各方一致同意:框架协议中第三方产品(Genesys平台、Nice平台、NuanceTTS平台)已分别于2016年10月25日(东非-肯尼亚)、2016年11月25日(西非-尼日利亚)、2016年12月3日(南非)完成终验。为便于统一管理,本补充协议约定第三方产品的终验日期统一为2016年11月25日。2.2、丙方向乙方提供:2.2.1、Genesys平台原厂维保服务与技术支持服务。2.2.2、Nice平台的原厂维保服务与技术支持服务。2.2.3、服务期间:自2017年11月26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2.2.4、以上服务标准按照框架协议执行。2.3、项目中NuanceTTS产品及丙方自有的Egoo产品由方负责终身免费维护及技术支持。2.4、软件出口登记证书由丙方负责办理。三、费用与付款方式3.1、服务期间的维保总计:¥545592.00(人民币伍拾肆万伍仟***拾贰元整),含6%增值税,明细见附件。3.2、本补充协议签订后,及在收到丙方开具的符合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后10日内,乙方向丙方支付全额款项。四、权利和义务4.1、若丙方未按约定提供服务,每延迟一日向乙方支付框架协议总额的0.1%的违约金,延迟超过10天的,乙方可另行找他人提供服务,费用由丙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5日内支付给乙方。4.2、若乙方来按约定支付款项的,每延迟一日向丙方支付框架协议总额的0.1%的违约金,延迟超过10天的,丙方有权解除该协议。4.3、各方在订立、履行本合同及提供技术服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或不正当使用。五、其他5.1、本补充协议未约定事宜,以甲丙双方签订的框架协议(协议编号:STHF-XY-1653)为准。5.2、本补充协议经各方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本协议附件《泛非呼叫中心产品维保报价单》。
2018年3月13日,**公司以《北京华非瑞克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泛非呼叫中心采购框架协议》为主合同与四达公司协商签订了《采购订单》,载明“需方(甲)四达公司,供方(乙)**公司,Region***,金额合计98000元。(1)付款条件:1)到货款:乙方货物送到甲方指定地点,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订单总价的30%。乙方应在甲方付款前提供订单全额的增值税发票。(2)初验款:自系统在现场搭建完毕并初验合格,双方签订《系统初验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由甲方支付订单总价的45%。(3)终验款:从系统初验合格之日起计算,系统进行六个月的试运行,试运行结束进行终验,在双方签订终验报告后七日内,甲方支付订单总价的20%。(4)尾款:从系统终验合格之日起计算,系统安全运行满一年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的5%的尾款。本订单与主合同不一致的,以本订单为准;本订单未尽事宜,仍适用主合同。”**公司称其已经于2020年12月14日由四达公司进行了验收,并提交了“工程验收单”,载明上线时间为2019年1月。
2018年3月19日,**公司以《北京华非瑞克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泛非呼叫中心采购框架协议》为主合同与四达公司协商签订了《赞比亚一期维保采购订单》,载明“需方(甲)四达公司,供方(乙)**公司,Region赞比亚,金额合计55675元。(1)付款条件:1)到货款:乙方货物送到甲方指定地点,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订单总价的30%。乙方应在甲方付款前提供订单全额的增值税发票。(2)初验款:自系统在现场搭建完毕并初验合格,双方签订《系统初验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由甲方支付订单总价的45%。(3)终验款:从系统初验合格之日起计算,系统进行六个月的试运行,试运行结束进行终验,在双方签订终验报告后七日内,甲方支付订单总价的20%。(4)尾款:从系统终验合格之日起计算,系统安全运行满一年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的5%的尾款。本订单与主合同不一致的,以本订单为准;本订单未尽事宜,仍适用主合同。”
2018年12月28日,甲方四达公司与乙方**公司签订《2019年〈泛非呼叫中心及赞比亚呼叫中心维保合同〉》,约定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署本呼叫中心维保合同。一、协议内容.11、本期甲方采购2019年度Genesys平台的代理商维保服务与技术支持服务。1.2、本期甲方采购2019年度Nice平台的代理商维保服务与技术支持服务。1.3、本期甲方采购2019年度Egoolink的原厂维保服务与技术支持服务。1.4、该泛非和赞比亚呼叫中心NuanceTTS产品2019年度由乙方负责维护及技术支持。1.5、以上服务标准按照框架协议执行。1.6、服务期间: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二、费用与付款方式2.1、服务期间的维保费总计:¥286841.00(人民币:贰拾捌万陆仟捌佰肆拾壹万元整)含6%增值税,明细见附件。2.2、本合同签订后1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额款项的60%,计:¥172104.60元(人民币:壹拾柒万贰仟壹佰零肆元陆角)。2.3、本合同执行到2019年12月31日,及在收到乙方开具的符合要求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后1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额款项的40%,计:¥114736.4元(人民币:壹拾壹万肆仟柒佰叁拾陆元肆角)三、权利和义务4.1、若乙方未按约定提供服务,每延迟一日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的0.05%的违约金,延迟超过10天的,甲方可另行找他人提供服务,所产生的器支付给他人服务的费用由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5日内支付给甲方,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5%。4.2、若甲方未按约定支付款项的,每延迟一日向乙方支付框架协议总额的0.05%的违约金,延迟超过10天的,乙方有权解除该合同,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5%。4.3、甲乙双方在订立、履行本合同及提供技术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四、其他5.1、本维保合同未约定事宜,以签订的框架协议(协议编号:STHF-XY-1653)为准。5.2、本维保合同经各方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本协议附件:1.2019年度《泛非呼叫中心代理商维保报价》;2.2019年度《赞比亚呼叫中心一期代理商维保一年报价》;3.2019年度《赞比亚呼叫中心二期增补代理商维保一年报价》;4.《19年四达泛非呼叫中心平台运维方案v1.1》。
2019年4月19日,**公司以《北京华非瑞克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泛非呼叫中心采购框架协议》为主合同与四达公司协商签订了《采购订单》,载明“需方(甲)四达公司,供方(乙)**公司,Region科特和加纳,金额合计132400元。(1)付款条件:1)到货款:乙方货物送到甲方指定地点,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订单总价的30%。乙方应在甲方付款前提供订单全额的增值税发票。(2)初验款:自系统在现场搭建完毕并初验合格,双方签订《系统初验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由甲方支付订单总价的45%。(3)终验款:从系统初验合格之日起计算,系统进行六个月的试运行,试运行结束进行终验,在双方签订终验报告后七日内,甲方支付订单总价的20%。(4)尾款:从系统终验合格之日起计算,系统安全运行满一年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的5%的尾款。本订单与主合同不一致的,以本订单为准;本订单未尽事宜,仍适用主合同。”**公司称其已经于2018年11月23日向四达公司递交了上述设备的验收申请,并提交了“科特和加纳建设项目工程验收申请表”。**公司称该订单原来的日期是在2017年6月5日,后续对订单做了变更,所以后来补了个新的订单,导致新的订单的日期在验收之后了。
2020年2月26日,甲方四达公司与乙方**公司签订《2020年〈泛非五国&赞比亚一二期&莫桑比克呼叫中心维保合同〉》,约定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署本呼叫中心维保合同。一、协议内容.11、本期甲方采购2020年度Genesys平台的代理商维保服务与技术支持服务。1.2、本期甲方采购2020年度Nice平台的代理商维保服务与技术支持服务。1.3、本期甲方采购2020年度Egoolink的原厂维保服务与技术支持服务。1.4、该泛非五国、一二期和莫桑比克呼叫中心NuanceTTS产品2020度由乙方负责维护及技术支持,泛非五国为肯尼亚、尼日利亚、南非、科特迪瓦、加纳。1.5、以上服务标准按照框架协议执行。1.6、服务期间: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止。二、费用与付款方式2.1、服务期间的维保费总计:¥294575.00,含6%增值税,明细见附件。2.2、本合同签订后1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额款项的90%,计:¥265117.5元。2.3、本合同执行到2021年2月28日,及在收到乙方开具的符合要求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后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额款项的10%,计:¥29457.5元(人民币:壹拾壹万肆仟柒佰叁拾陆元肆角)三、权利和义务4.2、若甲方未按约定支付款项的,每延迟一日向乙方支付框架协议总额的0.05%的违约金,延迟超过10天的,乙方有权解除该合同,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5%。4.3、甲乙双方在订立、履行本合同及提供技术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四、其他5.1、本维保合同未约定事宜,以签订的框架协议(协议编号:STHF-XY-1653)为准。5.2、本维保合同经各方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本协议附件:1.2020度《泛非呼叫中心代理商维保报价》;2.2020年度《赞比亚呼叫中心一期代理商维保一年报价》;3.2020年度《赞比亚呼叫中心二期增补代理商维保一年报价》;4.2020年度《莫桑比克呼叫中心代理商维保报价》。
**公司提交收款回单主张,四达公司向其支付了合计5974036.82元,尚剩余903982.23元未给付,其中2020年10月30日付款20万元,2021年2月4日付款30万元。另提交其向四达公司开具的发票18张,主张其向四达公司开具了6555229.75元的发票,剩余款项没开是因为四达公司拖欠两年多没给钱。四达公司认可已付款项为5974036.82元,但称因为其人员离职频繁,目前确认已经收到了的发票是《〈泛非呼叫中心采购框架协议〉补充协议》的545592元和593884的订单的发票,其他还需要再核实。
**公司提交四达公司员工***向其公司员工师维民于2020年8月4日发送的的邮件,显示“按照与您沟通,目前付款计划方案如下,有问题及时联系:8月底支付50w,9月支付84.6w。”四达公司称***已经于2021年5月18日离职,离职后邮箱已经注销,邮件看不到了。
**公司提交其委托合同及律师费发票,主张其因本案诉讼产生律师费45000元。
四达公司提交其方自己制作的台账,主张其记录的欠款情况中显示一部分是华非瑞克公司产生的欠款232789.81元,另一部分是本案被告四达公司产生的欠款642978.4元。合计欠款应是875768.21元。
一审法院另查,四达公司系华非瑞克公司持股100%的唯一股东。
一审法院认为,2016年7月12日,**公司与华非瑞克公司签订《北京华非瑞克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泛非呼叫中心采购框架协议》约定,“四达时代集团”(包括集团母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及关联公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公司:四达公司、华非瑞克公司等)作为招标方,**公司作为竞标方,确定**公司为主选供应商,并选用华非瑞克公司与**公司签订框架协议,由**公司根据本合同约定之条件向“四达时代集团”提供相关产品。订单是该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2018年1月29日,华非瑞克公司、四达公司与**公司签订《〈泛非呼叫中心采购框架协议〉补充协议》,约定华非瑞克公司将其与**公司之间的《泛非呼叫中心采购框架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与义务转让给四达公司,四达公司与**公司依据框架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本案中**公司主张的2016年10月14日金额为396689元的赞比亚《采购订单》,2016年10月14日金额合计4350892.05元的法语区、东非、南非、西非《采购订单》,2017年10月12日金额为550274元的莫桑比克《采购订单》,2017年10月12日金额为167081元的赞比亚增补《采购订单》,2018年3月13日金额为98000元的***《采购订单》,2018年3月19日金额为55675元的赞比亚一期维保《采购订单》,2019年4月19日金额为132400元的科特和加纳《采购订单》均明确写明以《北京华非瑞克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泛非呼叫中心采购框架协议》为主合同而签订了《采购订单》;另2018年1月29日《〈泛非呼叫中心采购框架协议〉补充协议》约定的自2017年11月26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的维保545592元,2018年12月28日《2019年〈泛非呼叫中心及赞比亚呼叫中心维保合同〉》约定的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的维保286841元,2020年2月26日《2020年〈泛非五国&赞比亚一二期&莫桑比克呼叫中心维保合同〉》约定的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止的维保294575元,均明确约定协议或合同未约定事宜,以签订的框架协议(协议编号:STHF-XY-1653)为准。故综合以上**公司主张所有采购订单以及补充协议及维保合同均是在《北京华非瑞克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泛非呼叫中心采购框架协议》下的订单及合同;故**公司以该框架协议以及每份订单的约定在本案中共同主张所产生的款项,并无不当。
现**公司提交了2020年8月4日四达公司员工***向**公司发送的的邮件,四达公司虽称不认可该邮件,但其未提交反证予以推翻,且该时间段***确实尚在四达公司任职,提交故对于该邮件一审法院予以认可,且现**公司将该邮件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交应视为其亦表示了对该金额的认可。因此截止2020年8月4日四达公司合计欠付**公司134.6万元。后续2020年10月30日四达公司付款20万元,2021年2月4日四达公司付款30万元;根据双方2018年3月13日***《采购订单》金额合计为98000元,从系统初验合格之日起计算,系统进行六个月的试运行,试运行结束进行终验,在双方签订终验报告后七日内,甲方支付订单总价的20%,从系统终验合格之日起计算,系统安全运行满一年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的5%的尾款,**公司提交2020年12月14日四达公司进行验收的《工程验收单》,四达公司亦认可该项目已经验收,故2020年12月22日四达公司负有了支付终验款98000*20%=19600元的义务,2021年12月22日负有了支付尾款98000*5%=4900元的义务。另根据2020年2月26日四达公司与**公司签订的《2020年〈泛非五国&赞比亚一二期&莫桑比克呼叫中心维保合同〉》的约定在该合同2021年2月28日到期后四达公司具有向**公司支付剩余10%款项29457.5元的义务。综上至本案诉讼,四达公司欠付**公司金额为:截止2020年8月4日欠款134.6万元-2020年10月30日付款20万元+2020年12月22日应付19600元-2021年2月4日付款30万元+2021年2月28日应付29457.5元+2021年12月22日应付4900元=899957.5元,故对于**公司主***公司支付欠付款项899957.5元的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关于发票开具的问题,由于《泛非呼叫中心采购框架协议》以及订单中均约定了**公司应在四达公司付款前提供订单全额的增值税发票,开具发票属于附随义务,其不足以对抗诉讼中的付款义务,故对于四达公司以未全额开具发票为抗辩意见认为不应付款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纳,但**公司确有在开具全额发票的附随义务,其未开具发票的部分确系其未履行开具发票的义务,故对于该部分318764.57元(已付款项5974036.82元+尚欠款项899957.5元-已开票金额6555229.75元)其主张的违约金,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对于违约金一节,一审法院认为,《泛非呼叫中心采购框架协议》约定如不能按合同约定时间及时付款,则每推迟3天付款承担迟付款0.1%的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相应订单总价款的5%。2018年1月29日,《〈泛非呼叫中心采购框架协议〉补充协议》约定本补充协议未约定事宜,以甲丙双方签订的框架协议(协议编号:STHF-XY-1653)为准。双方之间的订单均明确约定本订单与主合同不一致的,以本订单为准;本订单未尽事宜,仍适用主合同;《2019年〈泛非呼叫中心及赞比亚呼叫中心维保合同〉》与《2020年〈泛非五国&赞比亚一二期&莫桑比克呼叫中心维保合同〉》亦均约定合同未约定事宜,以签订的框架协议(协议编号:STHF-XY-1653)为准,故即使订单或协议、合同中仅约定了违约金日计算标准而未约定违约金总额上限的,则违约金上限属于未尽事宜应当适用主合同,故违约金总额不超过相应总价款的5%。现**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一审法院综合8月4日发送的邮件的付款计划、实际损失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以及合同的约定:四达公司应当自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以50万元减去318764.57元即181235.4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20年10月1日至2020年10月30日以134.6万元减去318764.57元即1027235.4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20年10月31日至2020年12月21日以114.6万元减去318764.57元即827235.4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20年12月22日至2021年2月4日以116.56万元减去318764.57元即846835.4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21年2月5日自2021年2月27日以86.56万元减去318764.57元即546835.4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21年2月28日至2021年12月22日以895057.5元减去318764.57元即576292.9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21年12月23日至实际付清之日以899957.5元减去318764.57元即581192.9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上述违约金合计不得超过所有订单及合同的总价款6873994.32元(已付款项5974036.82元+尚欠款项899957.5元)的5%即343699.72元。
关于四达公司主张最初由华非瑞克公司下订单产生的欠款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根据2020年8月4日四达公司员工***向**公司发送的的邮件,其在邮件中对当时的所有欠款做出了8月底与9月支付的分期支付计划,做出了支付的承诺,故四达公司主张的款项未经过诉讼时效,一审法院对其该项意见不予采纳。
对于**公司主张的保全保险费及律师费,因双方未对此进行约定且不属于必然产生的损失,故对其该项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北京四达时代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899957.5元;二、北京四达时代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自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以181235.4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20年10月1日至2020年10月30日以1027235.4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20年10月31日至2020年12月21日以827235.4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20年12月22日至2021年2月4日以846835.4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21年2月5日自2021年2月27日以546835.4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21年2月28日至2021年12月22日以576292.9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21年12月23日至实际付清之日以581192.9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上述违约金合计不得超过343699.72元);三、驳回**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庭审中,**公司、四达公司均认可案涉全部合同涉及款项总金额为6878019.05元,亦认可四达公司已向**公司支付5974036.82元。
本院认为,**公司与华非瑞克公司签订的《北京华非瑞克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泛非呼叫中心采购框架协议》以及华非瑞克公司、四达公司与**公司签订《〈泛非呼叫中心采购框架协议〉补充协议》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泛非呼叫中心采购框架协议〉补充协议》第7.1条约定:丙方为甲方提供自系统终验合格之日起为期一年的免费维护服务。现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签署本补充协议。一、服务主体,甲方将框架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与义务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丙方亦同意此转让。乙方、丙方将依据框架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四达公司未依约依法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双方庭审中认可合同涉及总金额以及实际支付款项,一审法院结合四达公司邮件内容、合同履行情况、实际付款情况认定四达公司欠付款项金额为899957.5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四达公司上诉主张依其单方制作台账记录的欠款金额计算欠付款项,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北京华非瑞克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泛非呼叫中心采购框架协议》10.5条约定,若甲方不能按合同约定时间及时付款,则每推迟3天付款承担迟付款0.1%的违约金,不足3天按3天计算,违约金总额不超过相应订单总价款的5%。如迟付时间超过30天,乙方有权终止合同,但甲方仍应承担违约金。《〈泛非呼叫中心采购框架协议〉补充协议》4.2条约定,若乙方来按约定支付款项的,每延迟一日向丙方支付框架协议总额的0.1%的违约金,延迟超过10天的,丙方有权解除该协议。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一审法院结合四达公司邮件内容、实际损失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以及合同的约定,确定四达公司应承担的逾期付款违约损失赔偿责任,处理正确,本院应予维持。四达公司以**公司未按照约定提供与订单全额款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由,主张其不承担违约责任。从案涉协议内容看,**公司的主合同义务是提供软件设备及安装维保服务,开具发票仅是其从合同义务,而四达公司的主合同义务是支付货款。在**公司已履行主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四达公司以**公司未履行完毕从合同义务为由拒绝履行己方主合同义务,缺乏依据。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从上述规定看,开具发票为收款方在收取款项时应当履行的义务。且从合同实际履行情况看,即便在**公司开具的发票金额范围内,四达公司仍未足额支付货款。综合考虑上述情况,一审法院判决四达公司向**公司支付相应货款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处理并无不妥,一审判决本院应予维持。四达公司的上诉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四达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04.73元,由北京四达时代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姜 峰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贾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