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4民初6765号之一
原告:**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沙河路337号1_203室J158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易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333号2幢19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贸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易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间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原告于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70元,诉讼费合计1,295元,由原告**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付)。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徐 晔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