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数码视讯软件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数码视讯支付技术有限公司与广东佳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01民初7109号
原告北京数码视讯支付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顺义区文化营村北(游乐园)3幢007号平房,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开拓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84年2月21日出生,北京数码视讯支付技术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开拓路15号。
被告广东佳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振华工业区西环一路。
原告北京数码视讯支付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佳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数码视讯支付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佳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数码视讯支付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数码视讯支付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东佳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数码视讯支付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5元(已交纳)。
审判长魏嘉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强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高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