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6民初5653号
原告:重庆俊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石井坡2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4530819X2。
法定代表人:罗皓,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燕,女,该公司职工。
被告:蒋力,男,196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重庆大学科技集团职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原告重庆俊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蒋力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原告重庆俊峰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俊峰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40元,减半收取计23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俊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晓敏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乔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