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281民初13555号
原告:江阴沐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滨江西路938号。
法定代表人:廖家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敏,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金豆医疗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1号光谷软件园1.1期产业楼A2栋5层。
法定代表人:火立龙。
原告江阴沐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金豆医疗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江阴沐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阴沐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阴沐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江阴沐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江阴沐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陆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