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金豆医疗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南平延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武汉金豆医疗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7民初45号
原告:***(南平延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黄墩街道安丰大沟三区1幢306室。
法定代表人:林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拓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拓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金豆医疗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1号光谷软件园1.1期产业楼A2栋5层。
法定代表人:火立龙,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南平延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金豆医疗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原告***(南平延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南平延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平延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南平延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余凌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