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103财保61号
申请人:云南昌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金实小区华夏园.太阳城408幢120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安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安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武汉金豆医疗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1号光谷软件园1.1期产业楼A2栋5层。
法定代表人:火立龙。
申请人于2023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武汉金豆医疗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961,009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以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武汉金豆医疗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961,009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