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402民初13587号
原告:上海托旺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临新路268弄3号1层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332524601C。
法定代表人:段吉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超,上海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珠海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47510(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6730699778。
法定代表人:韦铭。
原告上海托旺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珠海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原告上海托旺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托旺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托旺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03元,由原告上海托旺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蒙秋仲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黎美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