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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某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5民初26226号 申请人:上海**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云岭东路89号10层1078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聚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8号金帛座707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男,196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申请人:江苏聚为物联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8号金帛座708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申请人上海**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聚为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聚为物联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无锡聚为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聚为物联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370,425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上海**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无锡聚为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聚为物联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370,425元的财产。期限为:银行存款一年,动产两年,不动产、其他财产权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 清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