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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某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5民初26226号之一 财产保全申请人:上海**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云岭东路89号10层1078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聚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8号金帛座707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6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申请人:江苏聚为物联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8号金帛座708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上述三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财产保全申请人上海**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聚为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聚为物联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作出(2022)沪0115民初2622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无锡聚为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聚为物联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370,425元的财产。 现申请人上海**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提出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无锡聚为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聚为物联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370,425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陈 清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