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5民初26226号之一
财产保全申请人:上海**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云岭东路89号10层1078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聚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8号金帛座707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6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申请人:江苏聚为物联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8号金帛座708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上述三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财产保全申请人上海**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聚为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聚为物联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作出(2022)沪0115民初2622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无锡聚为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聚为物联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370,425元的财产。
现申请人上海**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提出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无锡聚为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聚为物联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370,425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陈 清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