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423民初1394号
原告:武宁县雄鹰通讯维护中心,住所地武宁县罗坪镇东边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423L17068514Y。
经营者:肖仁贵,男,197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住江西省武宁县。
被告:浙江魔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服务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F栋203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1329906780J(2/2)。
法定代表人:张焱,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武宁县雄鹰通讯维护中心与被告浙江魔豆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宁县雄鹰通讯维护中心与被告浙江魔豆科技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宁县雄鹰通讯维护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80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宁县雄鹰通讯维护中心负担。
审判员 刘 宏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卢彦泽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423民初1394号
原告:武宁县雄鹰通讯维护中心,住所地武宁县罗坪镇东边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423L17068514Y。
经营者:肖仁贵,男,197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住江西省武宁县。
被告:浙江魔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服务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F栋203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1329906780J(2/2)。
法定代表人:张焱,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武宁县雄鹰通讯维护中心与被告浙江魔豆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宁县雄鹰通讯维护中心与被告浙江魔豆科技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宁县雄鹰通讯维护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80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宁县雄鹰通讯维护中心负担。
审判员 刘 宏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卢彦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