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魔豆科技有限公司

温州鹿城捷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魔豆科技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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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302民初1699号
原告:温州鹿城捷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温州大道南郊乡工业区39-47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李跃胜。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玉婷,女,系公司职员。
被告:浙江魔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服务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F幢203室(高新区试点区)。
法定代表人:张焱。
被告:浙江创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一道1599号。
法定代表人:林琳。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作舟,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温州市易能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10号小区2号楼2层203室。
法定代表人:李娜。
被告:张焱,男,196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黄勇达,男,197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被告:林琳,女,196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原告温州鹿城捷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信公司)与被告浙江魔豆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创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易能软件有限公司、张焱、黄勇达、林琳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月2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浙江魔豆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700万元及逾期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2.判令被告浙江创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易能软件有限公司、张焱、黄勇达、林琳对被告浙江魔豆科技有限公司所欠原告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判令原告对抵押物,即被告浙江创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温州市滨海一道1599号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21年8月4日,被告浙江魔豆科技有限公司与原告捷信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鹿城捷信借字第20210804001号《借款合同》,约定:被告浙江魔豆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金额为1700万元,借款期限为自2021年8月4日至2021年9月4日,借款用途为还贷;借款期限为1个月;结息方式为利随本清,本金于借款到期日一次性还清;借款年利率为21.6%,执行固定利率;借款人不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贷款本金的,贷款人有权对逾期贷款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
为担保上述债务的履行,2021年8月3日,原告捷信公司与被告浙江创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易能软件有限公司、张焱、黄勇达、林琳签订了合同编号为鹿城捷信保字第20210804001号《保证合同》,约定:被告浙江创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易能软件有限公司、张焱、黄勇达、林琳作为保证人自愿担保原XXXX号为鹿城捷信借字第20210804001号《借款合同》的履行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履行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2021年8月11日,原告捷信公司与被告浙江创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鹿城捷信抵字第20210811001号《抵押合同》,约定:被告浙江创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以其名下坐落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一道1599号房产为原XXXX号为鹿城捷信借字第20210804001号《借款合同》的履行提供抵押担保;抵押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嗣后,双方办理了顺位抵押登记手续。
2021年8月4日,原告依约将1700万元借款汇入被告浙江魔豆科技有限公司指定的账户。被告浙江魔豆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至2021年10月4日,此后再无还本付息。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第四百一十条、第四百一十四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一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魔豆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温州鹿城捷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00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未还的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债务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浙江创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易能软件有限公司、张焱、黄勇达、林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如被告浙江魔豆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债务,则依法拍卖、变卖被告浙江创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坐落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一道1599号房产[房产证号:温房权证经济技术开发区字第XXXX号,建筑面积:26344.95平方米;土地证号:温国用(2016)第XXXX号,使用面积:13329.9平方米]所得价款在保障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利益前提下,再由原告温州鹿城捷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温州鹿城捷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089元,减半收取65544.5元,由被告浙江魔豆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创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易能软件有限公司、张焱、黄勇达、林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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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张亮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滕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