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环瑞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苏州大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浙江中环瑞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音像制品制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 江 省 宁 波 市 鄞 州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浙0212民初2781号 原告 苏州大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MA1MNE9H9E)。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国际教育园区北区学府路287号经贸学院现代服务业产教园D楼D107、D108、D1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浙江中环瑞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0998387344)。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宁波新材料创新中心东区7幢38号10-1。 法定代表人:***。 案由 音像制品制作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 2023年3月1日 撤诉时间 2023年3月9日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苏州大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组织 审 判 员 *** 二○二三年三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 代 书 记 员 王 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