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 江 省 宁 波 市 鄞 州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浙0212民初2781号
原告
苏州大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MA1MNE9H9E)。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国际教育园区北区学府路287号经贸学院现代服务业产教园D楼D107、D108、D1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浙江中环瑞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0998387344)。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宁波新材料创新中心东区7幢38号10-1。
法定代表人:***。
案由
音像制品制作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
2023年3月1日
撤诉时间
2023年3月9日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苏州大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组织
审 判 员 ***
二○二三年三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
代 书 记 员 王 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