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锐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金锐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博鳌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08民初45221号



原告:山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78-2号龙海明珠3号楼2603户。

法定代表人:吕倩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洪党,山东青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7号4层401室。

法定代表人:陈晓丹。

被告:广州**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231、233号裙楼B1B2栋一层、三层、四层。

法定代表人:谢旭辉。

原告山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北京**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纵横公司)、被告广州**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纵横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洪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京**纵横公司及广州**纵横公司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北京**纵横公司及广州**纵横公司返还我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 38 400元,并自2019年8月15日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北京**纵横公司及广州**纵横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7日,北京**纵横公司与我公司签订服务协议书,约定该公司为我公司提供汇桔云三级服务项目,服务费总额为12.8万/年,我公司按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至对方指定账户。协议签订后,我公司向北京**纵横公司支付了第一期款项人民币38 400元整,然北京**纵横公司未提供任何服务,并在承诺退款后一直未履行承诺。查询工商信息显示,北京**纵横公司系广州**纵横公司注册的一人有限公司,根据规定广州**纵横公司不能证明财产独立于北京**纵横公司的,应当对北京**纵横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双方多次协商未果,为维护我公司合法权益,特具状贵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

***公司向本院提供《服务协议书》(以下简称服务协议)及附件“汇桔云X业务说明”(以下简称附件)、分期付款《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知商大使《协议》为据。服务协议及附件、协议显示由***公司(甲方)与北京**纵横公司(乙方)签订于2019年8月7日,服务协议主要内容为:“产品名称:汇桔云三级;服务费用总价:128 000元。权利义务:各产品对应服务细项内容和服务交付标准,以附件《业务说明》为准。乙方应按附件要求为甲方提供服务,维护甲方的权益,并在收取款项后及时开具等额发票。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一方违约行为造成对方及他人损失的,应支付的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服务费用。”服务协议载明甲乙双方联系人分别为张晓良、郝玉珠。附件主要载明:“三级汇桔云X套餐服务有效期限为一年,系统功能服务包括:自助查询:企业工商信息、知识产权大数据;雷达监控:企业工商信息、知识产权信息变更提醒;智能托管:企业知识产权状态风险预警;保险箱:企业知识产权电子文件云存储;智能体检:出具行业、竞争对手分析报告;深度体检:提供企业年报分析报告、知识产权全面诊断及发展分析报告;风险检索:出具注册风险检索报告;政策推迭:科技、产业等政府项目、政策推送。常春藤系统功能:常春藤精准营销系统+营销管理服务系统+营销活动管理系统;常春藤使用账号个数:10个;累计导出全国企业精准营销线索:3 万条。专属服务:国内商标注册、国内商标案件、国内版权登记:100件;国内专利申请:20件;交易业务:6件;科技项目申报规划方案:60万;企业体系资质申报:3件知识产权/企业法律事务专项培训:3场;律师函:5份;合同/法律函件草拟或审核:5份;法律线上咨询;LOGO设计、宣传海报设计、折页设计:5件;分销系统(账号):30个。乙方权利义务: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稳定有效平台功能,同时向甲方提供专业专属服务。乙方应就甲方所提出的业务咨询提供及时有效指引及答复。甲乙双方另行签订专用协议后,乙方应及时、尽责、专业地提供相应服务,乙方按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要求完成案件申报即视为乙方履行申请义务,不对申报结果/申请结果做保证。甲方汇桔云ID功能开通后,即刻拥有享受上述功能及服务的权利,甲方可按照系统/平台功能指引积极使用服务,或另行咨询乙方专业顾问展开相关专属服务。服务使用须知:甲方签署本协议后,联系乙方开通汇桔云系统功能服务账号及权限,乙方为甲方开通账号及权限,甲方登录汇桔云平台(https://huijuyun.com)体验服务,即视为汇桔云系统功能交付完成。”协议内容为:“补充约定:汇桔云X三级,服务费用总额12.8万元/年。甲方按分期付款方式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第一期款项38 400元,甲方于合同签订后五日内支付给乙方;第二期款项38 400元,甲方于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支付给乙方;第三期款项 51 200元,甲方于合同签订后六个月内支付给乙方。”上述证据证明***公司与北京**纵横公司存在服务合同关系,北京**纵横公司负有向***公司提供汇桔云系统功能服务及专属服务的义务。

***公司向本院提供“支付业务回单”,显示其于2019年8月19日向北京**纵横公司支付服务费38 400元,证明***公司履行了支付首期服务费义务之事实。

***公司向本院提供本公司联系人张晓良分别与北京**纵横公司联系人郝玉珠的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及与述称郝玉珠的上级领导戴增武的微信聊天记录为据。内容主要显示***公司曾于2019年9月9日提出签约后后续业务无人负责,并于2019年11月19日解除协议、退还服务费,北京**纵横公司表示同意退款。该证据证明北京**纵横公司未履行服务合同约定义务,并同意退还***公司服务费的事实。

诉讼中,***公司述称北京**纵横公司至今未退还服务费,北京**纵横公司及广州**纵横公司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均予以认定。

另查,北京**纵横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性质,广州**纵横公司为北京**纵横公司的唯一法人股东,持股比例100%。

本院认为,合同是规范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本案中,根据***公司向本院提供的证据,可确定其与北京**纵横公司系服务合同关系,所签订的服务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实际履行中,***公司履行了支付首期服务费义务,北京**纵横网络公司却未能提供任何服务。后经***公司向北京**纵横公司催告,该公司未作出继续履行。***公司提出退还服务费,该公司虽表示同意,但至今未能退还。诉讼中,北京**纵横公司及广州**纵横公司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定。另查广州**纵横公司持有北京**纵横公司的100%股权,北京**纵横公司为一人公司性质,在广州**纵横公司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于北京**纵横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现***公司要求广州**纵横公司及北京**纵横公司返还服务费并支付利息损失,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予以支持,利息起算以双方沟通协商退费之日计算为宜。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北京**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退还山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服务费38 400元及利息(以38 400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0元,由北京**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黎 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