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锐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金锐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08执995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78-2号龙海明珠3号楼2603户。

法定代表人:吕倩倩。

被执行人:北京博鳌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7号4层401室。

法定代表人:陈晓丹。

被执行人:广州博鳌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231、233号裙楼B1B2栋一层、三层、四层。

法定代表人:谢旭辉。

本院在执行山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博鳌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博鳌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北京博鳌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博鳌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丛 喆
审  判  员   韩毅强
审  判  员   曹彦青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胡 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