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1703民初3470号
原告:四川腾珑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赵家镇楠木村九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3671438089D。
法定代表人:庞厚炳,系该集团股东。
被告:广州海格星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海云路8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CRUQ75。
法定代表人:刘彦,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腾珑牧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海格星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腾珑牧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四川腾珑牧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怀国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周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