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智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博智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环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宁分公司、南京环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114民初5395号之一
原告博智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博智公司)与被告南京环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宁分公司(简称环茂江宁公司)、南京环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简称环茂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纠纷为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业务大楼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建设项目,根据原告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建设清单等证据,本案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关系和专属管辖。本案工程所在地为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由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郭莉莉
书记员  朱 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