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05执39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商投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德盛路91号8层808号。
法定代表人:王又锐。
被执行人成都天德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华新街府河公寓1栋1楼3号。
法定代表人:王泊然。
四川省商投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天德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5民初49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案件执行标的243000元及利息等,执行费3545元。
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前往车管、房管局等相关部门,并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且本院依职权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5民初49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要求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严 辉
审判员 李 靖
审判员 吕 琨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凡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