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5民初8894号
原告:四川迈迅汇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双林中横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吕琦。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朋,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商投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德盛路91号8层808号。
法定代表人:王又锐。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敏,女,199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迈迅汇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商投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四川迈迅汇通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亚斐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