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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知图科技有限公司与无锡开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10民初1363号
原告:深圳市知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兰金四路19号华瀚科技工业园厂房2栋201-A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J4R。
法定代表人:周凤梅,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兵,广东承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晖,广东承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开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菱湖大道200号中国传感网国际创新园F11栋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49。
法定代表人:郑浩然。
原告深圳市知图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开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3月2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合法地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知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知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邱艳红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叶明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