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红网新媒体集团有限公司

**与湖南红网新媒体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203民初2560号
原告**,男,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程超,系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红网新媒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法定代表人舒斌,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湖南红网新媒体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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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谭鹏飞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刘让武
书 记 员 易文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