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1202民初5927号
原告:靖州野山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河街1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9MA4L3LCF60。
法定代表人:**。
被告:靖州喜乐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怀化市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渠阳镇茯苓加工贸易中心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9MA4L3T99XB。
法定代表人:李巧华。
被告:湖南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红星路(西南汽车城)12栋108.109.110.1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675559865T。
法定代表人:**开。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9年1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红网新媒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韶山南路258号红网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27987918E。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01202210521363。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9年10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惠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路××号705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062218750C。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01201610351149。
被告:央广交通传媒(湖南)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三一大道500号金色比华利大厦10层10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5325675989E。
法定代表人:**。
原告靖州野山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野山妹公司)诉被告靖州喜乐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乐购公司)、湖南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以下简称顺丰怀化公司)、湖南红网新媒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网公司)、湖南惠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农公司)、央广交通传媒(湖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央广公司)侵害作品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野山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顺丰怀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红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惠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喜乐购公司、央广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野山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责令五被告赔偿原告损失费合计300000元。2、责令五被告承担诉讼费及因诉讼所发生的其他费用。事实与理由:1、**、**开、李巧华、***、**等人于2022年5月20日至6月底**销售期间,在长沙市芙蓉区××路××号惠农大厦外墙屏幕上播出了我公司的《**姑娘》的图片(旁边是***及步行街,对面是IFS,黄兴路对面是***百货,地处长沙著名的五一商业圈)。**、**开、李巧华、***、**等人未经原告同意和授权擅自剽窃和使用了原告的原创摄影作品。2、**、**秀、李巧华、***、**等人在2022年5月20日至7月7日,在云上**节网络销售页面《2022湖南靖州**网上采购节》网页链接里,在“源头品控”版块上使用了原告公司创作的一张《手指**山》的图片,对此,原告毫不知情且未授其权使用。综上所述,惠农公司、顺丰怀化公司、喜乐购公司、红网公司、央广公司,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原创摄影作品著作权。
被告顺丰怀化公司书面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被告无任何侵权行为。原告要求被告顺丰公司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红网公司书面辩称,原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系案涉两幅作品的著作权人。如案涉图片构成侵权,被告红网公司并非案涉图片的实际侵权人,案涉侵权图片的下载、使用、公开传播与红网无关。原告主张赔偿金额过高。
被告惠农公司书面辩称,原告并非涉案图片的合法权利人,不能以自身名义提起诉讼。被告惠农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2022年6月6日,靖州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举办“顺丰速运”2022湖南.靖州.“云上**节”暨产业振兴促销活动之网上**节.“梅”好味来在靖州活动,被告惠农公司为云上**节活动提供宣传促销服务。靖州相关政府单位组织召开云上**节调度会,明确由中共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委宣传部负责活动的宣传统筹事宜,统一下发活动宣传的素材包(包含文字、图片、视频等)。涉案图片“**笑声”(即原告起诉状中所称“**姑娘”图片)即来自于靖州宣传部提供的素材包,且经靖州宣传部确认无权属争议。被告惠农公司根据宣传部的指示,对涉案图片进行设计后进行宣传推广。被告惠农公司基于对政府宣传部门的信任,不可能知晓图片的知识产权存在瑕疵,被告惠农公司不具有侵权的主观故意或过失,因此不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原告在起诉状中所主张的损失赔偿数额没有根据,其并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证明因被告惠农公司的行为而遭受了实际损失,原告也未因涉案图片获益。综上所述,应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喜乐购公司、央广公司未予以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异议的证据,本院结合全案事实综合认定。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本案的事实如下:《**姑娘》、《手指**山》两幅摄影作品由**创作。**将上述两幅摄影作品的著作权转让给了原告野山妹公司。
2022年5月,靖州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为举办“顺丰速运”2022湖南.靖州.“云上**节”暨产业振兴促销活动之网上**节.“梅”好味来在靖州活动,邀请被告惠农公司为云上**节活动提供宣传促销服务。在宣传中,被告惠农公司未经原告同意,在长沙市芙蓉区××路××号惠农大厦外墙屏幕上播放了《**姑娘》图片,并在云上**节网络销售页面(《2022湖南靖州**网上采购节》网页链接),中的“源头品控”版块上使用《手指**山》图片。
另查明,原告为保全证据花费公证费2040元、打印费150元。
本院认为,原告根据本案案涉两幅摄影作品作者的表示已获得作品的著作权。被告惠农公司未经原告许可,亦无合法依据,在广告屏幕及网页上播放案涉作品,侵害了原告就涉案作品享有的放映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因本案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及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均不能通过在案证据予以确定,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性质、拍摄难度、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被告主营业务范围,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调查取证开支等因素,本院酌情认定包含合理开支在内的赔偿数额为10500元,原告超出该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被告喜乐购公司、顺丰怀化公司、红网公司、央广公司未侵犯原告著作权,原告要求上述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五项、第九条、第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惠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靖州野山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500元;
二、驳回原告靖州野山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湖南惠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2.5元,原告靖州野山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573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