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02知民初241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6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省赞,河南鼎***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水淼,河南鼎***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红网新媒体集团有限公司,住长沙市天心区韶山南路258号红网大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3层313-316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南红网新媒体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二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